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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砝碼檢定周期間穩定性如何保證 說明:
在規定的準確度范圍內,任何一個質量標稱值為mo的單個標準砝碼,其相鄰兩個周期的檢定結果之差不得超過該標準砝碼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此條款代表了標準砝碼的穩定性指標之一。
對于證書中不給修正值的標準砝碼,最簡單的評估其穩定性方法是:只要它是一個符合其準確度等級的合格標準砝碼,其質量量值的變化范圍就應在其相應的最大允許范圍之內,故我們可以認為此標準砝碼的穩定性也為在最大允許誤差范圍內,按均勻分布,即:u(m_)=√IMPE1/3
另外一種方法是:用戶采用一個穩定的標準砝碼在一定時間內,自行對無修正值的標準砝碼進行多次測量,計算出每次測量結果,再按照有修正值標準砝碼的形式進行穩定性考核。
本條款規定了相鄰兩個檢定周期之間,檢定結果差值的控制指標。如果在實際檢定過程中,發現被檢標準砝碼的檢定結果與相鄰上一周期檢定結果的差值超過了這一控制指標,檢定人員可以根據本檢定規程中規定的相應檢定周期,給予適當地縮短,以確保標準砝碼的穩定性滿足質量量值傳遞的要求。這就要求送檢單位在送檢標準砝碼時,攜帶相鄰上一周期的檢定證書,以便檢定人員進行比較。
以上是標準砝碼檢定周期間穩定性如何保證的詳細內容,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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