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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標準砝碼替代法檢定的*點指導建議:
在JJG555-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中,給出標準砝碼的替代法的規定:當被測試秤*大秤量大于1t時,可使用其它恒定載荷替代標準砝碼,前提是至少具備1t標準砝碼,或是*大秤量50%的標準砝碼,兩者中應取其大者,在以下條件下,標準砝碼的數量可以減少,而不是*大秤量的50%。1.若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3e,可減少至*大秤量35%。2.若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2e,可減少至*大秤量的20%。重要誤差是將約為*大秤量50%的砝碼,在承載器上施加三次來確定的。但在實際的定型鑒定或檢定過程中,如果具備*大秤量50%的砝碼來測量其重復性誤差,為何不直接將*大秤量50%的砝碼進行替代而不必要再測試其重復性誤差?因此,在砝碼不滿足*大秤量50%的條件下,建議只需約為*大秤量20%的砝碼,在承載器上施加五次來進行確定,當滿足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3e時,可減少至*大秤量的35%的砝碼來替代,當在滿足重要性誤差不大于0.2e時,可減少至*大秤量的20%的標準砝碼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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