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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廠使用電子秤校準砝碼方法概述:
*章 總則
*條 目的:建立本*內*有電子秤標準校驗操作程序,通過對電子秤的內部校準,確保測量結果*可靠。
*條 范圍:適用于本*TCS系列及BWS系列電子秤校準操作。
第三條 職責: 質量管理部:負責內部校準規程的制定及校準工作*管理,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對電子秤進行第三方鑒定的審核,并負責本部門*用電子秤日常自校并做好記錄。
制造*部、制造二部、制造三部:負責按規程規定要求對*用電子秤日常自校并做好記錄。各部門使用者及設備管理員均要定期檢查*有電子秤檢定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并定期匯總報設備動力部。 設備動力部:負責針對校準電子秤產生誤差時對其的重新標定與校正,對并負責對電子秤校準記錄的歸檔、保管
*章 電子秤砝碼校準程序
第四條 校準分為內校和外校
(*)內校:指*內部進行周期性的校準。
(二)外校:指外請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般期定周期為*年。 第五條 角差校準和線性校準:
(*)校準頻率: 新購回*次使用前 長時間(*個月以上)未用重新使用前 正常使用時每三個月
(二)校準前準備: 秤體穩定地放置在水平臺面上,調節電子秤水平氣泡至中心位置,四周無物體相碰,秤臺上無雜物,觀察其顯示器是否為零,若不為零,按“置零”鍵置零,若不能置零,按不合格測量設備處理。
第六條 電子秤砝碼 校準:**行角差校準,然后進行線性校準:
(*)角差校準。 選擇1/3max 砝碼(max為電子秤*大稱量數),將標準砝碼放在電子秤臺面的4角,分別進行稱量,4個角的讀數偏差均不得超過允許誤差。
(二)線性校準。
選擇用20% Max和 60% Max的砝碼,將標準砝碼放在電子秤臺面的*,分別進行稱量,讀數與標準砝碼對照,偏差不得超過允許誤差。 條七條 允許誤差判斷: (*)查下表得允許誤差,若超出范圍,則該電子秤存在稱量誤差不能使用。
電子秤砝碼容量 使用中誤差 0-500d
±1.0e 500-2000d (不含500) ±2.0e >2000d ±3.0e
注:容量:指標準砝碼為多少倍的分度值 (二):實際分度值(對模擬示值,指相鄰兩個刻線對應值之差;對數字示值,指相鄰兩個示值之差) (三):檢定分度值,用于對秤進行分級和檢定時使用的,以質量單位表示的值。 對于Ⅲ級的衡器,e=d n:分度值,*大秤量與檢定分度值之商。n=max/d。 條八條 舉例說明: (*)例如*臺電子秤的銘牌如下: (二)從上銘牌得知,*大稱量max=15Kg,e=5g,*以: (三)角差校準: 3.1 校準用標準砝碼選取1/3的*大稱量值 15kg/3=5kg; 3.2 5kg除以分度值5g,得1000d,查表*,得到允許誤差為±2e(2個分度值),即±10g。
(四)電子秤砝碼線性校準:
4.1 校準用電子秤砝碼I 選取20%的*大稱量值 15kg*0.2=3kg;
4.2 3kg除以分度值5g,得600d,查表*,得到允許誤差為±2e(2個分度值),即±10g;
4.3 校準用標準砝碼II 選取60%的*大稱量值 15kg*0.6=9kg;
4.4 9kg除以分度值5g,得1800d,查表*,得到允許誤差為±2e(2個分度值),即±10g。 第三章 對比校準 第九條 對比校準頻率: 正常使用時每班前。
(*)校準方法。 檢查臺秤(電子秤),臺秤外觀是否清潔,刻度是否清晰;電子秤開關是否完好,電力是否充足,顯示是否明亮完整。
(二)臺秤(電子秤)零位是否正確。
(三)取兩個不同重量的標準砝碼(計量檢定合格證有效期內)。
(四)將這兩個標準砝碼依次測量重量,并記錄。
(五)將兩個電子秤砝碼與實際重量顯示數據分別對比,重量誤差電子秤小于5克,判內校合格,臺秤小于10克,判內校合格。 第四章 標定與校正 第十條 標定與校正頻率: 當對比校準誤差后角差校準和線性校準均達不到要求時。
(*)TCS系列標定與校正方法。
按 扣重+開機 出現CAL—按 扣重 顯示d30000—按扣重,顯示C150—按扣重,出現數字,按歸零,歸零,加碼,按扣重,依次顯示 1/3,2/3,MAX,當顯示的值與砝碼值*樣時,按扣重,完成,屏幕顯示稱量。
(二)BWS系列標定與校正方法。 按歸零+開機,自檢后屏幕歸0,按※,出現CAL.5P,按→,出現“CAL.00”,按※,出現該秤*大稱量,按→,出現“000.00”按→移位,按↑輸入數字,加砝碼,按※確認完成
(*)填寫“電子秤砝碼校準記錄表”,需記錄每個點的讀數記錄。角差校準、線性校準和對比校準兩種校準方式需同時推行且分別記錄。
(二)校準結果不合格處理:停止使用。通知維修人員進行修復。重新校準,確認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三)記錄的填寫:對比校準由操作工進行填寫,角差校準和線性校準由各部門設備管理員進行填寫,標定與校正由設備部計量管理員進行填寫。
第十二條 電子秤砝碼相關記錄
(*)電子秤日常比對校準記錄表
(二)電子秤校準記錄表
第六章 引用標準
第十三條 標準: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五節校準) 《JJF 1139-2005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GBT7723-2002 數字指示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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