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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指示秤與標準砝碼之間的關系:
JJG539-97 中明確規定:如果被檢衡器的*大秤量大于1T時,可以使用其他恒定的載荷取代標準砝碼,但是必須滿足-個前提條件,也就是說至少要具備 1T 標準砝碼,或者是50%*大秤量的標準砝碼,而且在兩者中應取其大。如果以下條件標得到滿足,可以減少準砝碼的量,而不不必滿足*大秤量的 50%:-是如果重復性誤差小于或等于 0.3e,可使*大秤量減少至到 35%。二是如果重復性誤差小于或等于0.2e,可以使*大秤量減少至到 20%。而重復性誤差是將約為 50%*大秤量的砝碼在承載器上施加 3 次來確定的。例如,在對 SCS-100 電子汽車衡進行檢定或校準時,不管受檢的汽車衡有多好的計量性能,有多小的重復性誤差,至少都要具備 20T 的標準砝碼,因此在進行檢定或校準時,就需要用恒定載荷取代標準砝碼。在替代的過程中,應該用這個 20T 的標準砝碼,在 20T 的稱量段內,將 SCS-100 校準,然后再加載不大于 20T 卻接近 20T 的恒定載荷,進而通過逐步加放 0.1e 的小砝碼,從而使汽車衡*顯示量的示值明顯增加-個 e。這時假設附加的小砝碼為△m,根據 PI0.5e-Am公式,我們可以得出*加恒定載荷的*量值,然后將替代的恒定載荷予以卸載,同時對其顯示的數值進行*記錄,隨后要對上述過程進行反復操作,直到*大秤量或 80%的*大秤量。這項工作過程的關鍵環節是,計量檢定人員必須進行全程跟蹤,并及時*的對每-次具體的替代恒定載荷數據進行測量,并把測量后的數據及時作歸檔處理,從而避免出現數據遺漏和缺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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