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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砝碼計量檢定證書與校準證書區別
大家伙經常把“校準”和“鑒定”混淆,以前我已常如此,后來找了些資料,才算明白?,F分享給大家,共同學習。 校準與檢定的主要區別
在認證審核過程中,*些審核員經常向受審核方提出偏離標準的要求。其中*個明顯的表現就是不能將校準和檢定的概念加以區分。例如,根據實際需要及我國法制計量管理的規定,組織的測量裝置通過校準就可以滿足要求,而審核員卻開出了“沒有檢定”的不合格報告,強制要求組織按檢定實施控制,并強制要求組織到*的計量部門進行檢定,給組織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標準將“校準”定義為:
“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的示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測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組操作。 注:
1.砝碼結果可用以評定計量儀器、測量系統或實物量具的示值誤差,或給任何標尺上的標記賦 值; 2.校準也可用以確定其他計量特性;
3.可將校準結果記錄在有時稱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的文件上;4 有時核準結果表示為修正值、校準因子或校準曲線。 ISO/IEC指南25—199O 《校準和檢驗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將“檢定”定義為:
“通過校驗提供證據來確認符合規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據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 注:
1.為了與計量儀器的管理相銜接,檢定的目的是校驗計量儀器的示值與相對應的已知量值之間的偏差,使其始終小于有關計量儀器管理的標準、規程或規范中*規定的大允許誤差。
2. 根據檢定的結果對計量儀器作出繼續使用、進行調查、修理、降級使用或聲明報廢的決定。任何惰況下,當檢定完成時,應在計量儀器的*門記錄上記載檢定的情況。
*計量組織對檢定給出的定義是:
“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校準和檢定有本質區別。兩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F就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做如下討論。
*、目的不同
砝碼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組操作。這種示值誤差的評定應根據組織的校準規程作出相應規定,按校準周期進行,并做好校準記錄及校準標識。校準除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和確定有關計量特性外,校準結果也可以表示為修正值或校準因子,具體指導測量過程的操作。例如,某機械加工組織使用的卡尺,通過校準發現與計量標準相比較已大出O.2mm,可將此數據作為修正值,在校準標識和記錄中標明巳校準的值與標準器相比較大出的O.2mm的數值。在使用這*計量器具(卡尺)進行實物測量過程中,減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則為實物測量的實測值。只要能達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確了解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即達到了校準的目的。 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檢定應評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種規定要求就是測量裝置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檢定,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二、對象不同
砝碼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的測量裝置。我國非強制性檢定的測量裝置,主要指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大量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終產品檢驗*使用的計量器具等。 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測量裝置?!吨腥A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檢定的對象主要是三個大類的計量器具。
這就是:
1.計量基準(包括*[計量]基準和*[計量]基準 ISO 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保證要求》作出的定義是: *[計量]基準:“經*協議承認,在*上作為對有關量的*有其他計量基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計量]基準:“經*決定承認,在*作為對有關量的*有其他計量標準定值依據的計量基準
2.[計量]標準 ISO 1OO12—1標準將「計量]標準定義為;?用以定義、實現、保持或復現單位或*個或多個已知量值,并通過比較將它們傳遞到其他計量器具的實物量具、計量儀器、標準物質或系統(例:a.1kg質量標準中;b.標準量塊;c.1O0ω標準電阻;d.韋斯頓標準電池)。”
3.我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規定,“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在這個明細目錄中,已明確規定59種計量器具列人強制檢定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明細目錄》*款明確強調,“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
這就是要求列人59種強檢目錄中的計量器具,只有用于貿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范圍。對于雖列入59種計量器具目錄,但實際使用不是用于貿醫 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可不屬于強醫 制檢定的范圍。 以上三大類之外的測量裝置則屬于非強制檢定,即為校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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